1、保障对象界定模糊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乍看覆盖范围广,保障对象很明确,但细究起来,保障对象是模糊的。它对非从业城镇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尤其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市农民工及其子女这类较为特殊的群体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明确界定。
2、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较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以来虽然覆盖面扩大了,参保率也有所提高,但该制度的实际受益率是比较低的,一般在20%左右。比如山东济南市受惠率仅为15.56%,80%以上的参保人员无法享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满足大病医疗需求的,但生病住院的人毕竟是少数,只有少数人受益却能影响到制度的参保率甚至可持续发展。
3、参保的可持续性弱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试点到全面实施,参保率逐步提高,但可持续性弱。原因如下:一是自愿原则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愿意就参保,不愿意就不参保,这就会出现年老的、易患病的等群体愿意参保,而自认为年轻、健康的群体就不愿意参保,可称之为“逆向选择”。另外,贫困群体由于受到收入的限制也决定不参保,因此不愿意参保的这些人就没有进入制度之中。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不深入,导致有些居民因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三是存在一小部分参保但又退保的群体,比如因忘记缴费导致缴费中断而退保;因缴费水平提高再加上之前缴费了但从未受益过而不愿续保等,缺乏连续参保的激励措施。以上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参保的可持续性。
4、缺乏衔接措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共同构成了覆盖我国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但各项制度分块运行,制度之间不能有效衔接,造成了参保人员无法进行正常的区域间的流动。现在,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有些人的身份是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的。今天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明天就可能失业;今天是农民工,明天可能要回农村当农民。另外,三项医保制度的职能又分别由社保、卫生、民政等部门分管,参保人因身份变动而继续用同一账户参加其他医疗保险项目是不现实的。因此,很难保证参保的连续性,也打击了这类群体参保的积极性。
5、政策宣传不够
从总体来讲,各职能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社区宣传不成体系,如在张贴栏里贴张“致居民的一封信”就算是宣传,而网络信息系统更新缓慢。多数居民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获得一些零散信息,尤其是对参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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