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审判结果之后,尽管已经实施了部分执行程序,但非因抵触执行或抗拒履行义务,仅仅因为暂时遭遇执行难题,那么这种情况是无法视作拒绝执行行为的。同样地,也不可将其视为抗命不遵,以致对涉案人员采取拘留或是罚款等惩戒措施。在此种情况下,被申请执行方与申请执行方均可在法院的协调和主持之下,达成执行协议,并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