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病医保报销比例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8 08:42:25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门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六十五、百分十七十五;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四百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五。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百分之七十,肺癌等十二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百分之七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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