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屡次进行滋扰行为并最终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肇事者,应当依据其具体恶劣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将面临最高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刑罚。
对个体频繁实施骚扰行为,进而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实质性破坏的行为,无疑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对此类犯罪的定性与判断过程中,我们将会全面考量骚扰行为所采用的方式方法、频次高低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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