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172号
发布日期:2004-10-30
执行日期:2004-10-30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弓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00517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本准则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内向特定人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依本准则规定之内容编制投资说明书;于国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应依私募地区之法令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3条投资说明书之编制内容,必须详实明确,不得有虚伪、隐匿、欠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情事。
投资说明书之内容如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应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其负责人与其它曾在投资说明书上签章者依法负责。
投资说明书之封面应以显著方式刊印投资风险警语;基金以外币计价者,应注明基金计价之币别。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行保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者,应再标明自行保管之字句。
投资说明书封底应由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其董事长签名或盖章。
第4条投资说明书应记载事项如下:
一、基金概况。
二、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主要内容。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概况。
四、投资风险揭露。
五、受益凭证转让之方式及限制。
六、其它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规定应记载之事项。
第5条基金概况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简介:至少应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种类、私募总额、受益权单位总数、每受益权单位面额及存续期间;外币计价基金应叙明基金计价之币别,且所有申购及买回价金之收付,均以该币别为之。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基金保管机构之职责。
三、基金投资:至少应包括基金投资之方针、范围及决策过程、基金经理人之姓名、主要经(学)历、权限及基金运用之限制。基金经理人同时管理其它基金者,应揭露所管理之其它基金名称及所采取防止利益冲突之措施。
五、投资收益分配之项目、时间及给付方式。
六、申购受益凭证:至少应包括申购程序与截止时间、申购价金之计算与给付方式、受益凭证之交付方式与交付日期、基金成立与不成立之条件及不成立时之处理方式。
七、买回受益凭证:至少应包括买回程序与截止时间、买回价金之计算与给付方式及买回价金迟延给付之情形。
八、受益人之权利及费用负担:至少应包括受益人应有之权利内容、受益人应负担费用之项目与其计算、给付方式、受益人应负担租税之项目与其计算、缴纳方式及受益人会议有关事宜。
九、向受益人揭露之信息:至少应包括依法令与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应向受益人揭露之信息内容及方式。
第6条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主要内容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基金名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名称、基金保管机构名称及基金存续期间。
二、基金之资产。
三、基金应负担之费用。
四、基金净资产价值及受益权单位净资产价值之计算。
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更换。
六、基金保管机构之更换。
七、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终止。
八、基金之清算。
九、应通知受益人之事项。
十、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之变更。
信托业兼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行保管证券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者,得免记载基金保管机构资料,但仍应于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载明自行保管之字句。
第7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概况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事业简介。
二、事业组织。
三、利害关系公司揭露。
四、营运概况。
五、最近二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六、最近二年受本会及原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处罚之情形。
七、对受益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之诉讼或非讼事件。
第8条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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