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便有一对曾经的情侣因房子纠纷两度上法庭,女方要求男方补交居住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期间的房租及物管费,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晨的诉讼请求。
分手后争房款争房租
小伟和小晨原是男女朋友。2008年11月27日,两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的1004号房,但登记在小晨一个人名下。2009年1月,该房屋收楼。
小晨说,购房之后,她在2008年12月返回了东北,于是将房屋交由小伟来打理,所以小伟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就居住在该房屋。2009年3月,双方因事闹僵分手了。
2011年10月,小晨返回中山,发现小伟及其家人还在1004号房屋居住,遂要求小伟立即搬离。1个月后,小伟是搬离了,但他将原属于小晨所有的家具也一并搬走,还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因购买上述房屋而支出的款项94599.1元。2012年5月14日,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伟的诉讼请求。
小晨认为,她既然已经按照法院的判决偿清了小伟购房支出款项,那么小伟就无理由免费占用上述房屋,应当向她支付房屋占用费即房屋租金损失29700元、占用期间使用房屋发生的尚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1846.02元及赔偿家具损失6040元。
小伟认为,小晨自己也说是将房屋交由他打理的,那就是说默许他因受托照看管理而无偿使用房屋,他无需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
男方无需支付租金及物管费
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晨和小伟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小晨返回东北后,小伟代理小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收楼、装修、管理等事宜。2009年3月,双方因故分手,但是双方并未对房屋如何处理进行约定,也没有对物业服务管理费的缴纳问题进行约定,小晨也未通知小伟要求交还房屋。小晨和小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成立,故小伟不需要向小晨支付房屋租金。对于小晨要求小伟支付占用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晨的诉讼请求。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陈睿提醒,除非情侣彼此对感情非常确信,并且不计较得失,不然,在涉及数额较大的金钱或重大事项时,有必要进行法律上有效的约定,当然最好是书面约定,同时也要注意保留一定的转账凭证、发票、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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