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等方法维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拖欠职工工资是当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解决好职工工资拖欠问题,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好职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杜绝非法用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严格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建立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劳动保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禁止非法用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各行业协会可结合各自实际,拟订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文本,供用人单位选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招用工管理。
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工资拖欠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单位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要进一步规范工资的支付形式,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予以拖欠和克扣。工资必须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严禁用人单位采用平时发放生活费、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的工资支付方式。存在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补发计划,限期补发。
四、建立用人单位欠薪保障制度
各地要积极推行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等欠薪保障制度。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欠薪保障制度在建筑行业先行试点,等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实施范围。
(一)建立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并按有关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办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2%,一般不超过3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办理人工工资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如发生拖欠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仍不及时支付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对不能规范工资支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5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交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保障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超过40万元。保障金以建筑施工单位名义存入指定银行,所有权仍归单位,由建设部门进行监管,专项用于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的工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且经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建筑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通知建设部门动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用于支付所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当保障金被支付后,建筑施工企业需立即追加存入,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工资支付保障金(含利息)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经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建筑施工企业。
(三)被评为A级、B级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企业,可免交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提供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力市场公示,并视情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建设、工商和交通等部门在用人单位资质和个人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包括年检、升定级)中,应当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拖欠和克扣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与招投标及企业资质(资格)年审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职工工资权益保障的监控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职工工资权益保障情况。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检查,疏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支付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建设、工商、交通、经贸、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经贸、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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