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问题: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强调的是,在合伙协议中绝不允许依约把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的"部分"合伙人。
其次,如果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晰和完整的情况下,应先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若仍然无法确定出资比例,那么就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了。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同样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严格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第二,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对利润分配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晰和完整,也应该先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若仍然无法确定出资比例,那么就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了。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其中的部分合伙人,除非在合伙协议中有特殊的约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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