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迁户口需要本人,异地户口迁移手续如下:
第一步: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
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
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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