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一起辞退纠纷案。
南通某农场职工张女士十年之前被单位辞退,但她一直不知此事。为了办理退休手续,她将原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以其原所在单位处理程序不合法等为由,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单位原来的辞退决定。
张女士1977年到某农场工作,与该场建立了。198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女士和其他职工家庭一样,按规定承包了部分土地。1994年,张女士的丈夫代表家庭与农场签定了承包18亩鱼池的合同,承包期到2003年底结束。2003年10月,张女士在承包期将满、新一轮承包合同签定之前,向农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但令她意外的是,农场方面告诉她,她已在1993年12月被辞退,不可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可以享受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300元退休金,并于今年6月2日给了她书面意见。张女士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同月,张女士向南通开发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与予受理的通知。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单位的辞退决定。
农场方称,当年已将辞退决定交给了张女士本人,张女士对此不服却没有申请仲裁,事隔10年才申请仲裁和起诉,早就过了时效;而且张女士1999年就达到退休年龄,她没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数年后才说知道此事,不符常理。但是,在张女士否认收到辞退决定的情况下,农场方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当年确实将辞退决定交给了张女士本人的主张。同时,对辞退决定上认定的张女士的违纪行为,农场方也没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也没有在作出辞退决定之前对张女士进行帮教无效及召开职工会议征求意见的证据材料。
港闸区法院认为,现在张女士否认收到辞退决定书,农场方又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农场方已送达辞退决定书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农场与一般的企业不同,职工平时在各自的家中干活,对达到退休年龄办不办退休手续并不在意是情有可原的。张女士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没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只是暂时放弃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并不能因此推定她是对农场方辞退决定的认可。农场方今年6月2日给张女士书面意见后,张女士不同意,双方的争议从此时才发生,张女士此后提出仲裁,并未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农场方没有证据证明在作出辞退决定之前,按照规定对张女士进行过帮教、召开过职工会议征求意见。因此,农场方辞退张女士的程序不合法。基于这样的理由,港闸区法院判决撤销农场方1993年12月作出的辞退张女士的决定,诉讼费用由农场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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