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并无权力将公共区域(也即公摊面积)转让或出售予个人或团体组织。这项行为不仅违反了我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原则和法律法规,更是对甲方权益的严重侵犯。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注释,公摊面积应当被视为业主们的共同财产,而非各业主独立所有。针对此类开发商的违规及侵权行为,消费者均有权采取正式合法手段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为个人所宣扬的公摊面积,或者寻求解约退房作为补偿,同时若已经产生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仍可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适当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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