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2010年起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截止到2012年已经3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每两到三年要对统一标准进行更新和提高。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广西组织完成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编制工作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调整更新后,全区平均征地补偿标准为3.37万元/亩,比上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平均上调12.1%,年均上涨4.03%,与广西年均消费价格上涨幅度一致,遵循了新旧成果平稳过渡、略有提高的原则。而且这一标准是强制性、刚性标准,不得随意调整。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执行新标准,实现同地同价。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赋予了市县适当的灵活处置权。如遇到跨区域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提高,提高幅度控制在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左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和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如何减少相邻乡镇之间的土地补偿的差额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做出平衡,要求控制在5000元/亩以内,比上一轮下降了30.05%。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如果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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