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后,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确定是否对裁决予以撤销。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合议制就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制度。独任制是由审判员一人对案件进行独任审理。它运用的范围是:第一,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因为有权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所以不适用独任制。第二,独任制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有3种:
(一)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该裁决不具有法定可撤销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原仲裁裁决应予执行。
(二)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具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决。
(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法院受理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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