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怎么认定
时间:2023-03-17 10:30:18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打赏行为一般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用户在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后,可以用真实货币充值换取平台的虚拟货币,在对直播发布者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户可以自愿用虚拟货币为直播发布者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即“打赏”,用户向“主播”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一般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直播打赏纠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播打赏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要由具体的案情而定,打赏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三大违法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的实时性使获得作品的方式极其简便,网络上出现大量未署名的网络作品未经允许被复制、肆意的使用。我们经常会有疑问:网络直播中主播所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虽然著作权中没有具体的说明网络直播属于哪种权利,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公民自创作作品完成之时,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主播唱的歌曲、播放的视频就相当于实时直播的放映会、歌手现场演唱新歌,实质上作者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为方式的不同,其权利就不复存在,因此著作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广播组织权侵权行为

网络直播平台常常会出现未经广播组织允许,对电视台节目转播的情况,实质上这种行为也构成侵权。广播组织者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信号及自己编排的节目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未经电视台的允许,对其直播的诸如篮球比赛的体育赛事、电视剧进行转播或者复制,虽然不构成对体育赛事的侵权,但对广播组织享有允许他人转播节目的信号、电视剧制作人的著作权构成侵犯。

(3)传播违法信息

为了博取点击量,主播们费尽心思找亮点,传播诸如“演示多种死法”、“如何盗墓”、“自学自制病毒”等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信息,网络直播成了违法犯罪的传播平台。这些行为实质上起到了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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