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成该种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第201条偷税罪等。纯正不作为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作为不能构成该种犯罪,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纯正”之意。其二,不作为犯违反的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因此,凡是规定为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都属于违反明示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其三,纯正不作为都是结果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纯正不作为犯都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既遂,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由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形态。不作为犯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为构成的这类犯罪,也叫不作为的作为犯,即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举例子说,故意杀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枪击等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采用不给食物,将受害人饿死的不作为方式来实施。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违反该义务即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规范作出规定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由《刑法》对之予以认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作为义务种类繁多,包罗万象,无法在法文中一一列举,正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而对于其他社会关系中未明文规定法律义务,只有在发生与作为犯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反之如未发生危害结果或发生与作为犯同等评价的危害结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将此种行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在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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