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拒绝接受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残疾评定。对于两种不同的伤残鉴定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伤残鉴定,法院起诉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一方拒不接受的,救济方式不同。一是当事人自行委托残疾鉴定的,对残疾鉴定结论不满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首先,我们可以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残疾评估。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申请残疾评估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委托专业的残疾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而不提供其申请的评估内容。一方自行申请残疾鉴定,另一方对残疾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委托有关部门自行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是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残疾鉴定,而是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残疾鉴定。另一方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有两种救济方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允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格;(2)鉴定程序严格;(3)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4)经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对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得重新鉴定。通过诉讼手段,法院不会受理。一是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二是聘请专业人员对伤残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综上所述,通过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事实上,当事人本人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鉴定机构委托的鉴定结论证明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对这两种鉴定,当事人不能接受,而一般的救济方式是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是对事故的处理和对伤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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