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隐瞒的,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款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哪些材料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全责想要获得赔偿,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明自己有权获得赔偿的证据。但一般情形下,若是交通事故的全责方,不能拿出相关证明自己属于受害方的证据,无法获得赔偿。
2、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论责任过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有以下行为,交警会判定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即‘碰瓷’。由于受害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动机,因此交通事故的后果也应有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交强险。
(2)受害人具有过错行为,该行为还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违章行为的,此时受害人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逃逸,使得车祸现场有变动、证据被灭失,交管部门因此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会判受害人处理不当,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事实认定,是交管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勘查与检查鉴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真相,由交管部门或者交警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判断,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民事义务,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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