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根据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两种形式,依发起人和投资者协商决定。开放式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封闭式公司一般要封闭运作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者之间不进行基金单元的买卖。事实上,基金的开放程度可以弹性变动,比如基金章程中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基金经理所能有效运作的规模时,基金可以封闭一段时间,不再进行基金的扩募,但允许赎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资金帐户有固定的金融机构托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资金划拨平台彼此分离,以防止内部操纵。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目前克服缺点的可行方法是:(1)将公司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但可能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2)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过多的信息披露);(3)与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后,外资可以逐步进入基金领域,与其合作,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师其之长。但这一方面要求发起人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审批过程可能较复杂。
2.契*式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基于信托关系而设立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订立基金契约,由基金经理公司根据契约运用基金财产,由受托者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而投资成果则由投资者(受益者)享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契约型基金。契*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其优点在于,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
3.组合式
即将公司式与契*式结合起来,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潜能,发挥规模优势。但必须保证公司式基金与契*式基金单独开立帐户,严格监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式基金为公司式基金谋利(因为管理人往往同时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东),确保两者之间建立“防火墙”。
私募基金的监管性质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
1.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私募基金的投资空间广阔。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值不断增加,流动性不断提高,同时金融衍生品市场即将推出。截至2006年6月末,我国境内上市公司(A、B股)达1375家,总市值已超过4万亿,流通市值大约1万7千亿,债券市场规模已近9万亿。2006年上半年,深沪两市股票成交金额近3.8万亿,债券现货交易金额近5万亿,债券回购交易金额超过11万亿。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交易制度不断创新,发展衍生品市场是历史必然。从全球共同基金的发展看,各国对共同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和投资衍生品市场都有严格的限制,共同基金很少参与衍生品交易。目前,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市场有严格的限制,估计未来对共同基金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参与卖空交易和投资衍生品都将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货市场已经推出权证产品,融资融券制度刚刚开始实施,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已经筹备,预计2006年内将推出第一个股指期货产品。融券卖空以及投资衍生产品,显然不适合散户操作,主要由各种专业和机构投资者组成。其中,共同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主力不可能成为衍生品市场的主要投资者,私募基金将成为我国未来杠杆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投资者之一。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新产品不断出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不断增强,可供私募基金的投资空间日益扩展。私募基金在市场中的重要性将不断提高。
2.我国私募基金投资人队伍不断壮大,私募基金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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