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儿或年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生活满2年及以上;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引进人才,且与本市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以上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2、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44000元(含);
(2)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家庭(含单身)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3)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3、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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