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开发商将交房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销售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依照约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需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1)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2)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法院会予以支持。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