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站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纠正违章操作,落实整改措施。
3.做好压力容器和消防器材的定期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站长汇报。
4.坚持对加气站所有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法规宣传,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
5.配合站长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周一次检查,组织每月一次安全总结会。
6.做好进出站车辆的交通、防火安全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7.对违章作业和不遵守站内规章制度的现象有权向站长建议进行处罚,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进行奖励。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值班消防人员有灭火的义务,不作为将受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十分广泛,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一般都规定在有关的规章制度中。如仓库管理人员有义务要管理好仓库的财物,如不尽职责,以致财物大量变质或被盗,他就要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还有如值班医生有救护人员的义务,值班消防人员有灭火的义务,幼儿园保育员有救护幼儿的义务。我国刑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认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注意义务的时限。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更不会产生义务。例如某病人深夜突发急病,其家人请求正在家中休息的某医生甲出诊,甲以他不在工作时间为由拒绝前往抢救,致使病人未获及时抢救而死亡,该医生并不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因为当时他确实不值班,在此情形下他不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其拒绝出诊纯属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责任。二是要注意义务的对象,作为义务的对象必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内。例如值班医生便没有消除民房火灾的义务,因为消除火灾并不是值班医生业务范围的对象。同样道理,值勤消防员也没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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