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某位公民就同一项特定的行政行为分别向上个不同机构发起行政复议请求时,而其他同样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该时间段内尚未接收到对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与此同时,针对该特定事件,该公民也未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那么,负责处理该行政复议的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若有两位或多位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则应由最先收到这些申请的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如果是在同一时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则应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天之内通过协商来决定由哪个机关来进行受理;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在10天之内指定一个受理机关。
2.当不同的当事人就同一项特定的行政行为分别向上个不同机构发起行政复议请求时,而其他同样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在该时间段内尚未接收到对于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与此同时,针对该特定事件,该当事人也未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那么,负责处理该行政复议的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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