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3-02-22 19:00:49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我国商标法首次在商标异议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程序,其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实施司法监督,完善商标法律规定。

一、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后,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当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评审进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申请的复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也可以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所谓公开评审,指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评审异议裁定复审申请,并公开案件评审结果的制度。当事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务,也可以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务。而裁定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商标,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及其他事宜;对于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移送商标局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并将异议复审的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二、商标异议复审案例

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类的“餐馆”服务上申请了“老白魁”商标,该商标于1998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内,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号饭庄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1999年,国家商标局下发(1999)商标异字第5079号裁定,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结果,于1999年12月8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号“老白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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