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筹划专家认为,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这可以说是筹划的重要特色之一。但是过分强调税收筹划只能在事前进行,不完全符合客观要求,等于给筹划画地为牢。通过两年多的实践,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时机应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
事前筹划多为综合性、总体性、时限性较长的筹划。这类筹划要求较高、较细,必须缜密、系统,有一定的预见性。事前筹划要求操作者有较好的业务水平和预测能力,对企业的经营业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较全面的了解,而且需要管理层密切配合。这种筹划在企业筹建阶段进行为佳。
事中筹划多为临时性、现实性、时限较急的筹划。这类活动要求有理、有据,吃透政策,摸清情况。事中筹划一是属于补缺型,主要解决某些特定的问题;二是属于前进型,即为后阶段的经济活动提供条件。
例如,2001年9月,一企业要求我们为他们测算当年利润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水平。经过详细测算后发现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欠税8万元;二是业务招待费已接近控制标准;三是企业研究开发费列支12万元已与上年持平。我们告诉厂方:第一,应尽快缴纳欠缴的税款,每延缴一天,企业将增加40元的损失;第二,业务招待费要严加控制,以后每开支1000元就要负担330元的税收;第三,适当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以再开支2万元左右为宜,则可多抵扣50%的技术开发费,可节税23100元。这项简易筹划得到满意效果。
事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并非毫无意义,所谓“亡羊补牢,未为迟也”,这在现实生活中常有表现。这类活动要求客观公正,既要总结经验教训,更要完善内控制度,制订相应的方案和措施,使以后的经济活动不再发生错误,遭受损失。
全文6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