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名词解释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名词解释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有如下几类:
1.附延缓条件的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附肯定条件的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行为。
附肯定条件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附否定条件的行为是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成立的条件。
三、附条件行为的要求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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