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失信人员于满五年期限内仍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将会陷入长期的失信被执行人困境之中。
在此期间,未履行的行为将始终构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资格的不利条件,因此,若身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应竭尽全力尽早化解相关法律责任,唯有积极履行才能摆脱失信状态,进而启动信用修复机制,获得重塑社会公众信任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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