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某莲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张某海因精神残疾,随爷爷张某一起生活。但张某利用张某海不谙世事机会,将张某海所有的303室转成自己所有。一晃多年过去,父亲和爷爷相继过世,物是人非。某莲为继承张某海的遗产提出要求,遭到叔伯姑姨反对。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获303室一半产权的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303室归某莲所有,但应支付长辈们38.5万元折价款的一审判决。
父亲房产被转移至爷爷名下
早年老家拆迁,某莲父母各得1套50多平方的住房。后来,父母离婚,某莲随母亲共同生活。因父亲张某海患有精神残疾,爷爷奶奶就把他接去一起居住。几年后,奶奶病故。不久,爷爷张某却利用张某海患病的机会,将属于张某海的房屋转让,并用此款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303室,后又以监护人的名义,以张某海自愿无偿为由,将303室登记至自己1人名下。去年12月初,张某海病亡,张某随后也撒手西归。为继承父亲的遗产,某莲多次向叔伯姑姨们主张303室产权,但均未顺利通过。为此,将长辈们诉至法庭,要求继承303室50%的产权。而长辈们认为,303室的产权人是张某,张某也是他们的父亲。由于张某不存在侵害张某海利益的情形,且老人已经死亡,故303室应作为遗产共同进行处理。
另经查明,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主要是:在动迁时,我已将我财产权益部分分给了张某海妻女。303室产权房,决定给予其他子女共同享有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均等
张某将303室过户至自己1人名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某海的财产权益,故转让关系应属无效,303室产权应归张某海所有。某莲主张303室产权归父亲所有并进行法定继承的主张予以采纳。当然,某莲和张某均系张某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303室作为张某海的遗产,某莲和张某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但考虑到张某通过房改售房的形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故张某可酌情多分。
张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处置,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除涉及某莲继承部分属无权处分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故张某继承的303室的产权份额,应依遗嘱由其他子女依法转继承。现双方均主张取得303室所有权,但考虑到来源等事实,酌定房产在分割后归某莲所有,但某莲应向长辈们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参照双方确认的价值及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酌定某莲应支付折价款38.5万元。
全文9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