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若其中一方未对房屋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该房屋将无可争议地归属于拥有产权登记的那一方,这是基于一般的法律原则,即一般情况下,未经过产权登记的财产自然应属于其所属人私人财产;
然而,如果另一方能出示相关证据以实名制其自身在购买房屋时也支付了部分或全部款项,此时又当如何判断呢?依据法定利益原则,这种情况下,房屋即可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因此在他们决定分离之时,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的模式予以分割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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