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继承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华侨死亡后在我国国内和国外都留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至于在判决中是否涉及国外的那部分遗产,则应与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
另外,对于被继承人(包括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没有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国内继承人要求继承死者在国外之遗产的,可由我国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继承权证书,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国外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继承。
一、因为遗产纠纷起诉需要带上什么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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