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基数的计算不再分段计算,统一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离职前12个月支付病假工资,则按病假工资金额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根据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审判意见: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时,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基数是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或赔偿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细则草案》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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