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许律师介入行政拘留程序
时间:2023-04-24 16:11:03 4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修订后的《律师法》完善了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但对于律师是否应介入行政拘留程序,现阶段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通常拒绝被拘留人会见律师,律师无法介入行政拘留程序影响了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及时性与有效性。笔者认为,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应当保障被拘留人获得及时救济,包括委托律师及时介入获取法律帮助,因而律师介入行政拘留程序具有合法性依据与正当性基础。

否定行政拘留程序律师介入权的规范依据是1990年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该部门规章第十五条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由于该条文并未提及律师可以会见被拘留人,许多公安机关据此直接排除律师介入行政拘留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改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被拘留人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暂缓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又规定,律师有权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可见,《律师法》赋予了被拘留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平等且合法地对抗行政机关的权利,被拘留人可将上述程序性权利委托律师代为行使。

还有观点认为,从执业许可的角度看律师无权介入行政拘留程序,理由是:律师执业必须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律师的业务范围与执业权利均具有相对限定性,没有法律明确许可,律师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服务;修订后的《律师法》仅明确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并没有作出介入行政拘留程序的明确许可。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并未全面理解律师执业权利的配置理念。《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在对律师业务范围与权利内容进行分配的过程中根据业务特点进行了区分:

(1)对于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权利,采用具体赋权原则,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力范围内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2)对于非刑事程序中的律师业务与权利,采用概括赋权原则,执业律师有权在《律师法》概括性的范围内行使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不相抵触的权利。《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概括性地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可以由此推论律师有权介入行政拘留程序,在不妨碍行政程序的前提下,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意见,代理申诉、控告、复议、诉讼。

以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性规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了相对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而同样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措施的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面对最长可被限制人身自由20日的情况下,难以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矫正性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程序中救济(暂缓拘留),但若没有设置行政拘留程序中的律师介入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仍然缺乏程序性保障。律师行使行政拘留程序介入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在孤立无援的行政相对人与拥有强制手段的行政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权力平衡,具有正当性基础。律师介入后通过其申辩、控告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可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尚未遭受损害前进行维权,省却启动复议的行政成本或诉讼的司法成本。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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