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属在皖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已经按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2、上述转制单位中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3、转制单位离休人员不再执行省政府皖政办[2001]6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劳社字[2002]13号等文件规定,自转制之日起,按省劳动厅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套改的办法执行。
4、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5、转制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本单位有无事业费的相关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此确定支付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参见:《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执行日期:2002年2月6日
参见:《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6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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