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搏器医疗保险项目通常情况下均可进行报销处理。确切地说,起搏器这一电子治疗设备乃是一种被植入病患体内用以治疗诸如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以及成年人获得性房间传导阻滞等等众多病症的医疗器械。鉴于此类治疗起着维持病人生命健康的关键作用,且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亦属合理且必需,故而无论是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还是基本医疗保险,皆有责任对其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相关医疗费用未超出商业医疗保险的免赔额度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那么便无法得到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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