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妻子出轨而提出离婚请求时,关于债务分摊问题需依据债务本身的性质进行合理处理。
倘若此笔债务为夫妻约定的共通责任,则原则上应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其还款义务。
例如,若涉及购买日常生活所需品等方面产生的债务,皆可归为此类范畴。
然而,如果某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通常并不被视为婚姻中的共同债务,而是由举债方单独负责偿还。
然而,除非能够证实该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婚姻关系而达成的共同意愿,否则仍将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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