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根据规定的原则,施工单位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发包人主张部分赔偿,并要求其合理分担相应的损失。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第二条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一)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二)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三)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造成或将造成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或者会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六)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的管理、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延期履行期间遇到不可抗力的,不免承担违约责任。
参与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如果说受疫情影响企业已经没办法正常的复工,而且停工的时间也超过了一个月,这种情况下适当的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也情有可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待遇的原因就是因为员工是在家办公的,像这样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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