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仅具备履行部分合同的能力,但与一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大大超过了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诈骗对方的财产。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通常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在履行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也基于大部分的履行能力,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他们的履行能力有些夸张,我们不能只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和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收入,或者第三方可以在帮助下找到可靠的货物或资源来源,因此,他也应被视为有能力履行合同。然而,这些因素必须是可靠的,而不是不可靠的错误可能性。让我们来看一起合同欺诈骗取预付款的案件:1984年12月底,被告韩受开发公司经理王的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被告韩某知道该公司根本没有钢材,但向某市政企业公司销售员张某谎称可以提供钢材,并与张某签订了200吨钢材供应合同,骗取该企业预付款20万元,其中现金1.5万元,被视为已获得。这种情况下的虚假承诺是一种不可靠的虚假可能性。看演员是否履行了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来行使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如果你不履行你的义务,只是想行使你的权利来获得某些利益,那么获得这些利益是不恰当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犯罪者用欺骗手段欺骗另一方相信他。签订合同后,其精力被用来骗取合同保证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一般来说,他不努力履行合同。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按照合同规定完整、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一小部分的目的是为了掩盖欺骗更多的钱。合同签订后,合同争议各方普遍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使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某种程度上夸大其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他们往往在签订合同后尽最大努力履行已签订的合同。即使做出了种种努力,它仍然无法履行合同,这不是行为人的初衷。行为人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决不想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看一下签订合同后的财产流动情况。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旦取得标的物或者对方根据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定金,就会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努力在合同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人,他们将签署合同视为欺诈财产的手段。签订合同的重点是骗取对方货款、押金和预付款。因此,一旦获得对方的财物,就会以不正常的方式使用,根本不会将这些财物用于演出。犯罪分子经常将所骗取的财物用于其他目的,或为个人肆意挥霍,甚至利用这些财物进行“劫彼还保”的系列诈骗。虽然一些行为人在履行合同时也花费了一部分金钱和财产,但他们将大部分财产用于其他目的。他们的目的是互相敷衍,以掩盖他们骗取财产的真正目的。这取决于行为人是否真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意图的重要标志。一般来说,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对方因自身过错遭受经济损失时,一般不会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人,无论其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多大的损失,都不会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弥补,而是会编造各种借口搪塞,或采取抢彼得还保罗的方法,或干脆携款潜逃,区分“先小后大”合同欺诈和部分履行能力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部分履行后的后续履行行为、财产流动和履行后态度。“先小后大”的合同欺诈在小合同履行后没有后续履行。虽然一些有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事先夸大了履约能力,但在小合同履约后,他们试图寻找货物和资金的来源来履行整个合同;“先小后大”的合同诈骗,一旦获得大量财产,在获得大量财产后,就会挪用或挥霍大量财产,具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合同纠纷,积极利用其履行整个合同,赚取合理的商业价差:“先小后大”的合同欺诈行为,在被对方发现或起诉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甚至携款潜逃。但是,部分履行能力的合同纠纷一般可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或者返还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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