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购销协议能否修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三、房屋买卖合同如何撤销
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房屋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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