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给受害人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有需要向被害人送达的规定但是没有时间这方面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二、行政处罚有哪些
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制裁的性质不同;
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
制裁机关不同;
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要给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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