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法律上的股权转让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股份控制公司的利益,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商业领域的繁荣。股权转让过程中如发生矛盾纠纷,可咨询律师部处理,律师事务所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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