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进行修改这一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倘若离婚登记尚未完成,那么在此阶段,原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夫妇双方皆可行使权利并就此达成一致,进而签署新的离婚协议书以取代原有的版本。
其次,当离婚登记完成之后,当事人若欲更替现已通过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想要对其不包含的内容进行改变,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给予其支持和协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完全结束离婚程序后,发现其中一方存在着故意隐瞒或者转移财产之类的非法行为,又或是希望能够重新更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话,他们仍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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