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占股70%,小股东占股30%。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后大股东拒绝,形成公司僵局,出现两套公章并存局面,小股东可否起诉解散公司?可以怎么解决?首先,此种情形下,小股东不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的诉讼,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穷尽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该公司就解散事宜已经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的情形出现,小股东不能再起诉解散公司。其次,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若大股东超过十五日仍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小股东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再次,因大股东占股70%,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若大股东重新形成股东会决议不同意解散公司,则公司解散的情形消灭。如果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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