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应当是准确、公正的,为了保护被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错检给生产者、销售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抽查检验结果的异议制度。即,被抽查检验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检,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向原实施检验的部门申请复检,也可以向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的,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般不应再委托原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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