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形式经历了从契约责任到疏忽责任,再从疏忽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过程;与产品责任形式相适应,产品责任经历了从严到宽、从轻到重的变化过程。
各国也相继制定了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以更有效地解决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美国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品安全法》以及2008年8月14日正式实施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1987年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1989年联邦德国的《产品责任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在欧美地区,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十分蓬勃,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因此,出口到欧美的产品即使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毫无纰漏,还是可能引发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律诉讼,不仅大量耗费厂商时间和金钱,还会导致产品回收、声誉损毁和市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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