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交通事故中,若实体车辆被判定承担全部责任,应依照受害者的就医时间与收入水平来给予实时的误工补偿。误工时长将依据受害人士参与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而定。对因受伤导致残疾且需要长时间连续休养的受害人员,其相关补偿可延伸至定点伤残前一日。
2、本次误工补偿的标准,主要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作为考量因素。
同时,误工时长也会结合受害人在就医过程中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予以确定。当受害人为因伤致残而需长期休养时,其误工期的计算标准可扩延至定点伤残前一日。
3、对于受害人而言,如其在工作中有相对稳定的固定收入,那么误工会按照其实质收入的减少程度进行计算;反之,如果受害人没有相对固定的稳定收入来源,那么将参考其在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进行补偿计算,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过去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的,可参照类似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同业或邻近行业上一年度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来为其计算误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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