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项目申请单位具有水产苗种进口、出口认证资格;
2、项目品种在农业部品种名录之列;
3、引进品种不影响我省区域内水生动物多样性;
4、引进品种不破坏我省水域环境生态平衡。
5、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6、具有专用隔离暂养池;
7、具有扩散跟踪制度;
8、具有防止苗种流入天然水域的技术措施。
二、佳木斯草种进(出)口审批的流程
1、申请提出申请
2、受理
3、经办人初审
4、单位负责人审核
5、分管委领导决定
6、颁证告知
三、佳木斯草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材料
1.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
2.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
4.进口水产苗种检疫报告
5.渔业水质检测报告
6.引种隔离暂养技术措施
四、佳木斯草种进(出)口审批的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n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n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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