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的时限应为医疗阶段之最后,须凭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而后该部门将推荐多个鉴定机构供患者自主选择决定。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情况特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影响身体健康产生的残疾状况,涵盖了心理上、生理功能及解剖构造等方面的异常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活、劳动及社交能力的不同程度减损。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伤残状况,将各类受损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级别,自第I级(百分之百)至第X级(百分之十),每一级之间的差异率均是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全文4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