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但可以解除。
第一,从理论上来讲,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一是婚姻当事人离婚。配偶一方死亡是终止婚姻关系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人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变性并由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变更手续,这个行为不等同于事实上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当事人仅仅是在性别上发生变更,人还是原来那个人。倘若变性手术等同于法律上的死亡,则将会得出很荒谬的结果,行为人犯死罪后为躲避法律制裁只要通过变性手术即可,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夫妻一方变性不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自然终止,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意思是法院调解夫妻矛盾是必经程序,调解不成,判离。其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李某于婚后变性为女性,李某与秦某欲解除婚姻关系,应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准予双方离婚,法条应适用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如果不按离婚程序处理而视为自然终止,可能出现一方重婚等问题,在债务的处理上也有可能会损害善意一方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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