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到移动整座小区所有电梯以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所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该权益理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反之若仅涉及小区部分电梯用于广告投放,诸如仅仅在某几幢建筑内电梯设置相关广告标识,那么由此产生的收益便应当归属广告标识放置于其间的那几幢楼宇的业主全面享有。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这些收入必须要经过合理扣除相关生产成本等必要开支之后,剩余的部分方才能最终归属于业主们共同拥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