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出票内容有哪些必要的记载方法
时间:2023-08-08 20:04:07 1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支票出票内容有哪些必要的记载方法

支票出票内容有必要的记载方法是写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追索权只有出票人吗

支票的追索权不只有出票人,还可以向背书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追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划线支票和转账支票的区别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n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n(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n(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n(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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