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
但笔者认为,这些看法未免过于乐观,也不切合实际。因为上述刑法修正条款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更没有给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要追究盗窃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者的刑事责任,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如此,而且还会因为虚拟财产性质不明而影响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力度和效果。
其实,这一修正条款仅解决了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还不能覆盖其他大量的网络黑客犯罪行为。换句话说,就是该修正只是单纯地给计算机数据安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解决了维护网络安全的广度问题,等于给更广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了门禁。但是,却没有涉及门里边的数据和信息,尤其没有对社会呼吁已久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事实上已广泛交易的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这是非常令人失望的。这种修正必然会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只要破坏了门禁,就构成了相关犯罪,严重程度只取决于门禁的数量多少,而不取决于门内数据的价值大小,因为法律对数据是否有价值以及如何衡量不置可否。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看,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只是刑法保护网络安全步入初级阶段的标志。而认可一些特定数据和信息的财产属性,将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利加以保护,则是立法成熟和科学保护数据安全的必然趋势。也就是说,仅扩大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尚不足以打击和遏制旨在非法占有别人有价值数据的恶意行为,也不足以有效维护他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予以严厉打击。
2008年12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算器信息系统,获取计算器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器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器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器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不少网友认为,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用户持续快速增长,网民人数已逾3亿,居全球首位。与此同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黑客等行为也日益猖獗,我国已形成以获利为核心的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构成的灰色产业链。这对中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非法侵入三大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相关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列入犯罪,使之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进一步弥补了刑法漏洞,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武器,必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各种黑客行为,以便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也有网友认为,刑法的这一修正还将使一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迎刃而解,如难以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等,可按此罪定罪量刑。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